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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9-11-29 14:38:46 次數(shù):4369
《答復》全文如下——
1995年2月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》頒布實施,明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機關、監(jiān)獄、勞動教養(yǎng)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。2013年,勞教制度廢除后,有關“監(jiān)獄、勞動教養(yǎng)機關的人民警察”表述,已經與實際情況不符,進行適當修改勢在必行。
對您所提建議進行認真研究后,我們認為,將司法行政系統(tǒng)的人民警察統(tǒng)稱為“矯正警察”,較為準確地概括了監(jiān)獄和司法行政戒毒人民警察承擔的職能及工作性質,有利于人民警察各警種的科學界定和劃分。對此,公安部還有不同認識,主要認為“矯正管理機關”缺乏憲法和法律依據(jù),社區(qū)矯正調配使用警察的建議不符合社區(qū)矯正制度的定位,以及社區(qū)矯正調配使用警察的做法不符合我國人民警察的職能定位等。
鑒于警察法的修改在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(guī)劃》中被列入第二類項目,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起草修改草案,尚未報國務院。下一步,我們將積極關注警察法修改進展,與有關部門主動溝通,爭取理解和支持。